平府公〔2024〕70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远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梅州市平远县城区排水内涝及污水提质增效综合整治建设项目(一期)平远县梅青路(环北路至城北市场路段)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平远县城区排水内涝及污水提质增效综合整治建设项目(一期)平远县梅青路(环北路至城北市场路段)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
三、房屋征收主体:平远县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平远县大柘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平远县城区排水内涝及污水提质增效综合整治建设项目(一期)平远县梅青路(环北路至城北市场路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详见附件2)。
六、征收签约期限: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25日。
七、本公告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平远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平远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平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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