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梅州讯 常言道:冲动是魔鬼。任何一次不经意的肢体冲突,都可能引发一连串不必要的法律纷争与经济损失。近日,平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由“一巴掌”所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记者从平远法院了解到,陈某是一名从事水电装修行业的工人,于2023年11月19日晚前往谢某家中催收装修材料的欠款。然而,双方发生争执,谢某情绪失控,挥手扇向陈某的左脸颊。陈某随即报警,并立即前往平远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过两天的住院观察后方才出院。经平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的“左颜面部并未发现挫伤和擦伤”,其损伤程度并未达到轻微伤的标准。2023年12月19日,平远县公安局依法对谢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陈某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总计高达7908.9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及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到被告家中催取欠款,争执过程中遭被告用巴掌扇打左脸颊,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现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2849.65元。
办案法官提醒:在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中,人体损伤情况往往是治安处罚以及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所幸,谢某这一巴掌没有造成陈某更严重伤害,否则可能付出更为沉痛的法律代价。
梅州日报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曾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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