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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菏泽津瑞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菏泽津瑞星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73042359J):

经查实,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2024年10月14日,本机关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菏牡人社监令字[2024]第240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自上述指令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牡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3适用条件“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等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1、限期履行菏牡人社监令字[2024]第240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本机关地址:菏泽市牡丹区解放南街366号

联系人:赵陆陆、金正

联系电话:0530—3966095

菏泽市牡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6日

来源:牡丹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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