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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益阳市某机动车检验公司使用临时作弊物品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数十瓶消烟神器和发动机修复剂,通过查阅监控视频,发现车牌号为湘HN***8、湘H7***9的柴油车在10月15日和16日检测时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
为帮助车辆通过检测,该公司使用了消烟神器、发动机修复剂等临时作弊物品,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112条第1款之规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湖南株洲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株洲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汽油车环检线上有一黑色长方形转换接头。
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装置为OBD作弊器,可将不合格的OBD信息屏蔽并上传虚拟合格数据,帮助车辆通过环保检测。
通过查阅平台数据和视频监控,9月25日和29日,检验员使用OBD作弊器帮助车牌为湘B8***9和湘B8***8的两辆OBD检测不合格的汽车通过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湖南长沙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改变关键检测条件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站1号线汽车尾气排气分析仪采样管管线长度实际测量为8.9米,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检验规范要求,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检测数据和视频,发现该企业使用该排气分析仪采样管线对湘AJ***9、湘AN***1、湘AG***1三辆车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样品采集不符合标准规定,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涉嫌的违法线索移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立案调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第1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4.湖南怀化市某公司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站未实际维修出具虚假维修报告案
【案情简介】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机动车废气排放数据库进行查阅过程中,发现怀化某公司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疑似存在柴油车维修弄虚作假问题。
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调取平台数据和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对湘ND***5柴油货车进行“清洗喷油嘴,校油泵”治理维修,仅用时6分59秒完成维修,明显少于该项目正常维修所需时间,经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虚假维修的违法事实。
2024年7月18日,该公司对湘N9***9柴油货车进行“节气门清洗,三元催化清洗”治理维修,但该车实际没有安装三元催化器,涉嫌虚假维修。
【查处情况】
2024年10月23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将公司问题线索移送市交通运输局。
经立案调查,怀化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44条第1款、第72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5.湖南常德市某机动车技术检测公司换车替检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常德市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移交线索,2024年10月17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德市某机动车技术检测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对车牌号为湘J5***5的柴油货车检测时,前后两次检验时间间隔仅35分钟,且车辆一直在检测线上,未进行维修,尾气检测辅助操作员采用换车代检的方式使氮氧化物检测过程数据由1472ppm下降到3ppm,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之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重庆市巫溪县某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4日,重庆市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巫溪县某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调取该公司检测线检测视频,发现2024年7月19日该公司在某车辆检验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而是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并收取检验费用,构成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巫溪县某机动车辆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第1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8条第1款第4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5条的规定,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陈某罚款1万元。
【启示意义】
通过打击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辖区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起到震慑作用,促进辖区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规范开展,对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进行整改,从而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提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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