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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赫山区法院宣判盗窃黄金价值二百多万的案件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曹某因债务缠身,发现金店安保漏洞后遂起歹心,到金店盗窃了价值二百多万的金饰,最终取“金”戴“银”,换来一副“银手镯”。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黄金案件。

基本案情:今年7月底,被告人曹某路过益阳市某商场时,无意中发现该商场金店的二楼存在安全漏洞,其因巨额债务缠身无力偿还,曹某便产生窃取黄金还债的想法。8月13日凌晨1时许,曹某携作案工具进入一楼金店厕所,潜入门店在展示柜内盗得大量黄金首饰后从原路逃离现场。此后,曹某将其中部分熔化成金珠187.2克,并带着金珠及其他金饰到达四川省成都市三河街道某金店,将熔化的187.2克黄金以104900元的价格卖给该店老板。8月14日11时许,曹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当场收缴赃款104900元、黄金首饰净重3885克。经价格认定,被盗黄金首饰共计重4072.2克,市场合理价格为2402598元。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首饰及赃款已发还给受害人。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曹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本案被盗首饰及赃款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法院以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服判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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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底线不容挑衅,幸福的生活要依靠自己的双手去创造,要以正当合法的方式积累财富,脚踏实地地生活才是真,不要抱有不劳而获的心理,任何投机取巧、损人利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均不可取,心存侥幸伸“黑”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识,时刻加强警惕,贵重物品一定要妥善保管,家里、经营场所的门、窗、锁、墙体等一定要仔细检查,确保无损,离开家、经营场所时要及时关门落锁,以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官网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皮亦玲

2024年第239期之一

总第17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