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小偷们又蠢蠢欲动,企图过个“富裕年”,不少群众一时疏忽大意“成全”了盗贼,不幸遭受财产损失。下面,通过一起真实的盗窃案,为大家敲响警钟。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3年6月,被告人高某、刘某预谋在榆林某高档小区内实施盗窃。6月13日深夜,被告人高某、刘某驾驶面包车来到该高档小区,被告人刘某将车停在附近等待接应,被告人高某进入小区车库内,将被害人王某的车后备箱右侧的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放置的金条3根(价值价值695250元)、茅台酒两箱(价值26982元)及现金4600元,后二人驾车逃离前往延安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年底是盗窃案件的高发期,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意识,看好身边财物,切不可让窃贼钻了空子。同时,车辆不是“保险箱”,车主停车时,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管或监控照明条件好的地方,下车后应习惯性拉一下车门,确定车门已落锁后再离开,不要将现金、贵重财物等放在车内,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供稿:鲁尚强、王娜
编辑:李华菊
审核:张建磊
榆 林中院宣教处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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