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驾驶人过失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正常协商理赔或向公安交管部门报警处理即可,但是,有许多驾驶人心存侥幸,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或恶意逃逸,妄想逃避责任,置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不仅行为恶劣,并且影响极坏。
今天,成都交警四分局曝光近期查处的4起交通肇事逃逸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守法意识进一步提升。
案例一
12月14日23时14分许,殷某饮酒后驾驶川G****5小型普通客车沿培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培风路与培风东路交叉路口时,追撞同向前方王某驾驶的川A****9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殷某驾车逃离现场。
接报警后,交警四分局民警迅速调查取证并将殷某查获。经鉴定,殷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60.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殷某涉及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三项违法行为。目前,殷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11月28日22时46分许,王某驾驶川A****2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家路600号门前路口处,因扭头与同车人说话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与设置在路口的移动式信号灯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移动式信号灯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
交警四分局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和走访,最终将王某传唤到案。王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其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案例三
11月15日13时42分许,陈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光华大道一段碰撞了正从人行横道走向公交站台的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过交警四分局民警的现场勘查和走访,最终将陈某传唤到案。陈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案例四
10月9日18时24分许,周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至草市街123号附近时,因随意变道碰撞了前方2辆自行车,造成自行车骑行人谢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过交警四分局民警的现场勘查和走访,最终将周某传唤到案。周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肇事逃逸,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交警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该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立即报警等待警察到场处理。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后果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保险不赔付: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张伟进 责任编辑 曾书睿 编辑 文静 供图 成都交警四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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