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离世后
没立遗嘱、也没有继承人
留下价值数百万元的遗产
谁来管理?
一起来看这个案例
2021年,金山石化七村一位居民不幸在家中去世,该居民是一个孤儿,没有配偶和其他亲属,也没有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
该居民去世之后,物业公司和居委会一起办理了丧事,并在社区民警的见证下整理了他的遗物,丧葬费、清洁费等由物业公司垫付。经核实,死者遗产除了房屋以及屋内财产外,他的账户上还有一些余额。物业公司希望从遗产中扣除他们垫付的费用,但居委会第一次碰到这样的问题,不知如何处理。
(以下称“无人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新职能。
《民法典》实施至今,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配套细则;实践中,上海各区已出现多个法院判决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例。为依法执行法院判决,规范本市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处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以下称“无人继承遗产”),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民法典》制定《若干意见》。根据《若干意见》,
利害关系人要求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可以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3〕240号),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区级民政部门。
人民法院判决指定或者同意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秉持“勤勉、审慎、依法、公开”的原则,尽职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职责。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如何查询被继承人遗产?根据《若干意见》,
民政部门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处理遗产管理人工作事务?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遗产管理人工作,可以就履职过程中的法律、公证、审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建立受托处理遗产管理人专业事务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是否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行专户管理?
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相关费用如何保障?根据《若干意见》,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支付的费用、为清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产生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费用等),
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相关单位如何配合?按照规定,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医保、知识产权、房屋管理、金融管理、税务、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查询、清理、保管、处置遗产等)相关的工作制度,并加强人员培训,为民政部门履职提供支持。
资料来源:“上观新闻”微信公众号
编辑:干钰琼
责编:干钰琼、何小燕
审核:陈建军、林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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