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网友咨询:

房屋空置,业主能否要求减交物业费

党莉律师解答:

房屋空置的情况下,业主能否要求减交物业费取决于当地的具体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无论业主是否入住,物业都需要维护小区设备设施与公共环境,业主也会从中受益。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于空置房屋物业费减收的特别约定,或者当地政策允许减免,业主可以依据这些规定申请减收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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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莉律师补充: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党莉律师

13281277689,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考A证、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财经学双专业背景;司法系统十多年的民商事、刑事、行政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民商事、刑事案件、行政理论与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