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家庭成员之间。

网友咨询:

关于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有什么规定?

谢奇静律师解答: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书面告知文件。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它一方面能及时纠正不法行为,防范暴力升级;另一方面,有利于固定证据,为家暴受害人将来提起诉讼提供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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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奇静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在公共场合实施家庭暴力的;

(五)持械威胁、恐吓家庭暴力受害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谢奇静律师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业务,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公司法律事务,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工作严谨,秉守正直公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