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燕公子

等了这么久,邯郸小恶魔杀人案终于宣判了!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终极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由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查明的案情经过,通报如下。

消息一出,热搜瞬间爆了,这也是中国法治史上第一例,引发全国瞩目、全民愤怒的未成年杀害未成年案件。但最终判决,却似乎并不那么让人满意。

第一,为什么不让小恶魔以命偿命?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很多网友对这个结果疑义,认为三个小恶魔根本应该以死谢罪。但其实,从这个判决来看,公检法已经非常非常努力了。

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要求,缔约国确保不得对未满 18 岁的人所犯罪行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也明确体现了公约精神,“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不可以,那么无期呢?注意“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这几个字,某些国家的无期徒刑是真的一辈子出不来的,也就是真正的终身监禁,但在中国,通过减刑还是有释放可能。

也就是掐了这个字眼,咱们理论上可以对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但实际上,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也从来没有实施过。

也就是说,在中国司法进程里,对12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的儿童判处无期徒刑,本案中的张某某是开天辟地第一人,想更进一步判处死刑,公然违背公约,没有可能。

第二,为什么马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很多人之所以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就是觉得上限不够高(没有死刑),下限又太低(马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实际上,马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是有依据的,我们要记住一个原则,犯罪嫌疑人的罪刑,应与其在案件中起到的具体作用相适应。

马某某在案件中的的行为,通告里写的很清楚了:他没有参与过另外两人的杀人预谋,在被告知杀人计划后,没有帮助杀人,而是离开了案发地,也没有参与埋尸。

当然,他也做了两件事:一是杀人者李某某的电动车停在马某某家充电,李某某就骑着马某某的电动车载着马某某去案发地;二是最后受张某某指使砸了受害者的手机卡。

提供交通工具+销毁证据,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但情节较轻,没有直接参与,不属于罪大恶极,加之其未满14岁,心智未完全成熟,故不予刑事处罚。

综上,这个判决确实已经是现行法律框架内惩罚力度的极限了,却并不应该是全社会思考如何完善法律的终结。

比如,在不悖离开公约的大框架下,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给未成年犯罪不予死刑这一条,加上一个前提?

像此案中的李某,13岁入狱,坐12年牢,出来才25岁,没学历没文化,徒有一段杀人案底和铁窗记忆,没什么正经工作能做,那可不是个定时炸弹么?

张某某虽是无期,同样有出狱可能,就算他坐上25年牢,出来也不到40,情况和李某相同,危险系数也不低。

其实,哪怕不考虑未来的隐患,单以他们犯下的罪刑和主观恶性而言,处以死刑是完全合乎情理的,只是不合法而已。

但法终究不该脱离朴素情理,那么我们针对一些罪大恶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适当放开死刑?

就像《刑法》第49条针对已满75周岁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给出一个不适用死刑的前提,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未成年人无论犯了何种罪行,统一不适用死刑,且没有任何限制条件。

最后还想说一点,还记得此案还未真相大白时,小恶魔的家长是怎么做的吗?

在警察和王子耀家长找上门时,他们拒不开门,拒不配合调查,硬生生僵持了2个小时,还扬言不让问,说怕自家孩子被吓到。

人家的孩子都被活活打死了,还这样护着自家恶魔,话说自己孩子什么样自己心里没点儿数吗?如果有数那就是包庇犯罪,如果没数那就是监护不力。

小恶魔的父母没有受到惩罚,这是让我感到很遗憾的地方,比没有将恶魔处以死刑更遗憾。张某某判无期,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法律的进步,但是对恶魔家长的忽视,却一直是法律空白。

李玫瑾教授说过,未成年一般还是不会判死刑,但要让他们父母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从事法律的人批判她不懂法,李教授答:

“法是人制定的,真正考虑的是一种公平,而不光是一个法律的条文。”

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

若有过,又何以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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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意恩仇的燕公子

Liurushi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