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植物园原主任、党委书记缪剑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缪剑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对缪剑华退出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2年,被告人缪剑华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植物园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合作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12.4396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缪剑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缪剑华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农琪
摄影:桂小雯
编辑:桂小雯
校对:余跃
初审:伍彬
复审:耿博瀛
终审:卓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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