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消保委先后组织开展了知识付费、视音频会员服务、阅读类APP消费体察,发现晋江文学城未在网页端(PC端)设置青少年模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条,对其进行约谈,一次正常的监督,却被该企业“诡辩”成“远洋捕捞”,试图逃避监管,企业这种混淆视听,错误引导的行为须警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组织履行的公益性职责包括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所以浙江消保委在收到消费者的有关投诉后进行调查、调解,属于其法定的公益性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投诉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调查,与有关经营者核实情况,约请有关经营者到场陈述事实意见、提供证据资料等。

浙江省消保委多次与晋江文学城电话、微信沟通,并在书面约谈函中明确指出相关法律依据和其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信息,但晋江文学城拒不派员参加约谈会,事后还在网络平台上散布大量不实之词。

晋江文学城打着外地企业的幌子,精心策划成被“欺负”的“可怜”形象,刻意制造浙江消保委“蛮横”的形象,千方百计“转移”企业违规的话题,可谓“居心叵测”。

消费者的权益是受到法定保护,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任何企业都没有权利违规,这是“红线”也是“底线”。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有关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义务,晋江文学城作为行业内企业应该很清楚该条例,浙江消保委发现问题约谈,是帮助企业规范经营,按说大部分企业都是虚心接受。

反观晋江文学城拒绝约谈,还有种“暴跳如雷”的架势,不免让人担心,企业违规为何还这么“理直气壮”,用“远洋捕捞”迷惑网民,打击消保委威信,这“底气”来自哪里?

如果企业违规不改正,满脑子想的是“歪门邪道”,这类企业相关执法部门应该好好管管,决不能让这种“不正之风”在企业群体中蔓延。

针对晋江文学城这种“玩手段”逃避监督的不良行为要坚决抵制,要严格按照法条来执行,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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