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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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但有些当事人迫于眼前压力需要尽快和解,又不愿放弃再审权利。
这种情况,和解协议怎样约定,即使协议履行完毕后也能申请再审?
最高院《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天创市场顺和物资站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意思表示该当有效,不产生终结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律后果。
最高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本案中,国安公司与顺和物资站于2017年10月25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系双方对(2017)豫民终2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欠款事实达成的和解。
乙方(国安公司)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互不再追究”,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国安公司在该协议中亦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案的再审审查程序应予终结。
据此,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约定有效,和解协议即使履行完毕,当事人仍可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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