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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多地发布 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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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

睢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睢宁县官山镇官山社区、汤集社区和大吕社区,邱集镇邦彦村、廖巷村、大社村、邱集社区、王楼村、王宇村、王庄村和新闸村,凌城镇陈李村、李圩村、龙河村和新李村的集体土地34.1454公顷征收为国有(批准文号:苏政地〔2024〕514号),用于633国道凌城至官山段改扩建工程(347省道凌城至官山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633国道凌城至官山段改扩建工程(347省道凌城至官山段改扩建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涉及征地村(社区)及征收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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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示期限

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自动生效。

特此公告。

睢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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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

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新政通〔2024〕32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新沂市墨河街道马场村集体土地9.9827公顷(其中耕地9.1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864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用和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苏政地C〔2024〕1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沂市2024年度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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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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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马坡镇九段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月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马女士;电话:83319182。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图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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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许镇朱庙村、单集镇大曹庄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月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马女士;电话:83319182。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图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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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铜政公〔2024〕4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铜山街道焦山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铜山街道焦山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7.7218公顷(265.827亩),其中农用地11.901公顷(178.515亩),含耕地3.3088公顷(49.632亩);建设用地5.7945公顷(86.9175亩);未利用地0.0263公顷(0.394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规〔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zgts.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2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1月1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铜山区嘉源大厦6楼(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马女士;电话:83319182;邮编:2211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2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温先生;电话:8502711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图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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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

贾汪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贾汪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吴街道瓦庄村,潘安湖街道荒里村、瓦店社区、西段庄社区、马庄村、唐庄村。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月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贾汪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李先生;电话:68386168。

原(贾拟征告〔2024〕3号)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贾汪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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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

云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云征补安置〔2024〕1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云拟征告〔2024〕1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汉风街道办事处大韩社区、张屯社区、大龙湖街道办事处程庄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大韩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2446公顷(3.669亩)。其中,建设用地0.2446公顷(3.669亩);

拟征收张屯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0664公顷(0.996亩)。其中,农用地0.0664公顷(0.996亩),含耕地0.0634公顷(0.951亩);

拟征收程庄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0291公顷(0.4365亩)。其中,建设用地0.0291公顷(0.436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云龙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云龙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yl.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1月2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1月2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66号云龙区人民政府(联系人:张楠;电话:67072083;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云龙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1月2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汉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蒋恒强,电话:80580289);大龙湖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张井空,电话:83280113)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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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将《云龙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云征补安置〔2024〕11号)进行公示,现公示期已满。经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汉风街道办事处大韩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大韩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8591公顷(12.8865亩)。其中,农用地0.7035公顷(10.5525亩),含耕地0.3673公顷(5.5095亩);建设用地0.1556公顷(2.334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云龙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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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山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徐泉拟征告〔202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桃园街道临黄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6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许飞;电话:0516-85779993。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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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徐州广电编辑 | 李勇良

一审 | 姚亮

二审 | 朱宸昕

三审 |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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