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起诉的那个案子一定给我撤了,人家给钱了,咱要办好撤诉。”

2024年10月,津南法院受理了盛某诉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高某于2020年11月至12月雇佣盛某在工地干活,完工后工资尚欠款10785元,双方协商定于2021年3月30日前全部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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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工资欠款至今未还

现高某电话更换

微信不回已联系不上

盛某无奈起诉至津南法院

多方送达 山穷水复

承办法官秦志强前去高某以前在天津市津南区的居住地址送达应诉材料,敲门无人应答,故采用邮寄方式至高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却又因无人签收而退回,查询关联案件亦未发现高某其他联系方式。考虑到案件标的较小,高某极有可能主动偿还。因此,向高某送达应诉材料成为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秦志强又尝试联系高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希望通过公安找到高某新的联系电话及地址,或者其亲属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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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不负有心人,数周之后,承办法官收到当地派出所回复:

“高某现已不在这里居住,经查询只能关联到他姑妈的一个电话,我们已将案件情况告知了他的姑妈,但是涉及他人隐私,我们不方便提供她的电话给您。”

一时间案件的送达再次陷入了僵局。

峰回路转 柳暗花明

因案件无法线下送达,秦志强开始着手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材料的相关工作。他拨打了盛某电话,准备告知盛某需要其预先垫付公告费用,没想到此时盛某在电话里告知:

“高某联系我了,已经承诺十一月底会把钱给我,我愿意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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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

是高某的姑妈

将案件情况告诉了高某

后盛某如期收到了高某

给付的劳务费

案结事了,法官寄语

民事诉讼中,送达是一项基础的程序性工作。虽然法律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但“送达难”仍然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影响司法效率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载明,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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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原告)需要积极主动寻找欠款方(被告)的下落,及时查询、更新其联系方式,亦可在债权债务凭证上约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以降低后续追讨欠款中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来源:立案庭 周丹丹 | 出品:津南法院新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