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之后,许多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大量工人下岗,再加上知识青年返乡,社会上出现了许多闲散人员。我国的法律制度又在特殊时期遭到了破坏,从而导致了造成社会治安混乱、恶性事件频发。由于治安混乱,妇女不敢独自上夜班,孩子不敢单独出门玩,整个社会人心惶惶。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邓公为首的中央领导决定采取严厉措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由于当时对枪支弹药等管理并不严格,这些犯罪组织手中武器充足,而且还有一些高官子弟参与其中,以至于这些组织非常猖狂,敢与公安干警公然叫板。因此,要想有效打击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纠正社会风气,必须有一个敢想敢干的人领导指挥,邓公经过深思熟虑将这个艰巨的任务交给了刘复之同志。
1983年4月,刘复之调任公安部部长,开始进行严打前的准备工作。上任后,刘复之立马投入到了工作当中。经过详细的调研,多次开会研究,刘复之向邓公提交了一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文件。然而,邓公看过之后却脸色大变,直接怒斥刘复之:“这个文件无法解决问题,再这样你就别干了”。刘复之曾担任过朱老总、邓公的秘书,建国之后除了特殊时期基本都在公安部工作,处理犯罪问题的经验十分丰富,提交的文件不可能出现问题,为何还是被邓公批评呢?
刘复之提交的文件考虑还是十分全面的,之所以遭到邓公怒斥是因为他在文件里强调了“慎用死刑”。刘复之认为在打击犯罪时,不应该一刀切,也不要翻旧账,能不抓的就不抓,能从宽的就从宽,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基层普法教育,预防犯罪。一般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教育为主,除非案情特别重大,罪大恶极的罪犯才适用死刑。
刘复之之所以提出这个观点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受到了西方国家的影响。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交流就在不断加强。为了更快的融入到国际社会中,我国从多方面开始向西方国家学习,包括法律。虽说建国后,我国也建立起了法律制度,但是并不完善,再加上又在动乱时期遭到严重破坏,我国的法律体系漏洞百出,就以西方的法律制度为参考完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许多西方国家在上个世纪就废除了死刑,对我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且刘复之出身华侨家庭,在香港长大,自幼接受的就是西式教育,受西方文化体系影响较大,所以对待死刑的适用是非常慎重的。
另一方面就是社会影响力。根据公安部的统计,1980年全国发生重大案件5万余件,81年6.7万余件,82年6.4万余件,其它案件更多,违法犯罪分子人数超过了十几万。如果从严从重判决,不但会造成劳动力减少,还会让许多人成为惊弓之鸟,可能会引发另一波的混乱。所以刘复之才提出了只抓该抓的人,慎用死刑。
邓公之所以不满这个提议,有三个原因。一个原因是因为当时的违法犯罪分子太无法无天了,单1983年就发生了多起恶性事件。5月卓长仁等6人在万米高空武力劫持飞机,造成两名机组人员受伤;东北的“二王”案件,7个月内流窜多地作案,打死打伤18人;6·16红旗沟惨案,于洪杰等8名犯罪嫌疑人酒后血洗红旗沟,造成27人死亡;唐山的菜刀队更是为非作歹,甚至还围攻邓公车队,造成2名警卫人员牺牲。这一桩桩的惨案都让邓公下定决定要严厉打击这股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个原因则是国际形象。改革开放后许多外国友人来我国投资,他们成为了犯罪嫌疑人的目标。那会外宾走在街上钱包被偷市场有的事,如此发展不但会破坏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也会导致外国人不敢再来中国投资,对我们的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最后一个原因就是预防有人逃脱法律制裁。这些犯罪嫌疑人不乏一些有权有钱者,如果采取能不抓的不抓,能不判的不判,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一些犯罪嫌疑人就会利用这个漏洞逃脱制裁。
听了邓公的解释,刘复之同志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对待违法犯罪行为必须采用严格的手段,也只有死刑才能真正震慑人心。之后他就将文件进行了修改,新文件中要求无论是高官子弟还是平民百姓,全部一视同仁,只要犯罪就严惩不贷,必要时刻可以使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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