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邻里纠纷引发故意杀人未遂致人重伤二级如何处罚?
左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3)冀0281刑初301号
损害后果:重伤二级
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左某在遵化市××村其家南院墙外扩建垒墙,邻居戴某以墙体妨碍其行走阻止并拆毁左某所垒外墙,后左某持稿柄连续击打戴某头部两下,戴某倒地,左某仍持稿柄击打戴某头部、颈部各一下,致戴某昏迷,左某妻子王某1阻拦,左某不再动手,戴某受伤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现遗留肢体偏瘫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戴某头面部外伤致其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均属重伤二级;戴某颅骨粉碎性骨折及右侧眼眶上壁、外侧壁、左侧眼眶上壁骨折,均属轻伤一级;戴某左顶枕部、额顶部创口、右眉弓处创口均属轻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要求:一、依法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206857.72元、误工费50000元、住院期间的护工护理费7800元及3个家人护理费496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800元、康复费用30000元、康复期间护理费40500元、残疾赔偿金825560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元、出院后护理费387280元,合计1607977.72元。并提交如下证据:1.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人戴某开支门诊及住院费206857.72元、康复费用30000元。2.东新庄及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因伤住院治疗119天。
法院认为:
刑事部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持镐柄故意击打被害人戴某头部致戴某倒地后,又继续殴打戴某头部、颈部,综合考虑左某使用的凶器、打击手段、打击部位、打击次数、伤害后果等因素,应认定左某有杀害戴某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左某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比照既遂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为戴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戴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般过错,可酌情对左某从轻处罚;左某犯罪时已满69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持械殴打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
附带民事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16550.2元、购买营养品4700.8元、住院期间的误工费21162.11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3044.18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4760元、交通费3000元、轮椅费500元,合计283717.29元。被告人左某将戴某致伤,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应由左某对戴某的经济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为宜,其余20%损失由戴某自负。故本院确定的戴某经济损失283717.29元,应由被告人左某赔偿元226973.83元(283717.29元*80%),扣减垫付的医疗费22000元,左某应负担204973.83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
二、将作案工具镐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遵化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损失204973.83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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