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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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民宿,到底该不该?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和旅游行业发展迅速,民宿逐渐受到更多游客的青睐。民宿这种区别于酒店的家庭旅馆模式,带给大家“是房子就能做民宿”的错觉。近日,一男子就因将自家房子改成民宿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案件简介】

老王在某住宅小区内有一套房子,为减轻还贷压力,将房子以民宿的形式在网络平台挂出,招揽客人。一段时间后,随着小区外来人员增多出现了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邻居们的安宁生活。因此11位业主将老王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裁判结果】

本案中,老王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标明价格、接受预订,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登记入住人员,明显系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形。老王并未取得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将自己名下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现11位业主要求老王停止涉案房屋的经营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老王停止涉案房屋的经营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赔偿11位业主维权合理开支。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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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宴君

湟源县人民法院茶汉素人民法庭三级法官

【法官说法】

随着短租平台的兴起,以小区空置房为主的短租房、日租房因方便、快捷、便宜等优势,迅速抢占部分房屋租赁市场。然而,租客入住登记不规范、人员混杂难监管等问题会严重影响其他正常居住业主的居住体验,带来环境嘈杂、卫生混乱、消防隐患增多、安全系数降低等不良影响。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房屋用作网约房经营,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且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业主擅自将房屋用作经营用房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其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如果业主确因生活需要等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两者缺一不可。

法官在此温馨提示,作为生活在同一小区的邻居,也应该多一些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刊登于2024年12月31日《西宁晚报》第4版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