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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重庆江津区兰家沱油溪码头江边,随着法槌敲响,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停靠在岸边的重庆收容救护中心开庭审理。
这场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举办的“守护长江生态环境”巡回审判暨法治宣传活动,引来上百人围观。
大家从庭审现场学法、知法,共同守护长江渔业资源,守护长江生态环境。
“江边上开庭,我们也来听下,学习一下。”虽然江风瑟瑟,这场巡回审判却吸引了众多人前来旁听。庭上,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涉案的肖某、刘某、丁某均是江津本地人,居住地离长江仅100多米。
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三人相约携带两副三层刺网前往长江丁家沱水域捕鱼。
捕鱼期间,丁某中途返家,肖某、刘某于次日凌晨收网时发现了长江鲟等9条渔获,连网带鱼一起装入背篓中。二人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丁某于事后被抓获后,警方还发现其曾于2022年在长江干流参与非法捕捞。
经江津区农业农村委认定,三人使用的三层刺网为禁用渔具,捕鱼地点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渔获物中,1尾长江鲟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尾岩原鲤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导致的生态损失评估为3.1万余元。
由于长江鲟在捕捞中被渔网缠伤,它被送到了重庆收容救护中心紧急救助。6月3日,这尾长江鲟经过救治后,被放归长江。
庭审中,三人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均无意见,也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希望法庭能对自己从宽处理。
经过质证、辩论和最后的陈述,合议庭现场评议后,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肖某、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丁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900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及渔获物。
民事责任方面,三被告被判处需在本辖区长江干流保护区内搭建人工鱼巢。其费用与本案生态损失评估保持一致,根据当前市场价格,可搭建约1961平方米人工鱼巢。这是江津区人民法院首次在判决中明确将搭建人工鱼巢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庭审结束后,重庆环资审判专家库专家、西南大学渔业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主任姚维志围绕人工鱼巢向在场群众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讲座。
姚维志介绍,现阶段,对鱼类资源的保护比较有效的措施主要是进行增殖放流,还有就是对鱼类的栖息地或栖息生境的保护,减少江里挖沙采石等。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不去江里从事违法捕捞,尽量不要在长江里面乱扔垃圾,管住自己的嘴不吃野生鱼类等。
“禁渔这些年,长江里的鱼多了,鱼儿也大了很多,江里的水质都越来越好了。”市民王婆婆称,每到鱼儿产卵季节,自己都会提醒家里人和亲戚朋友,不要到江边去钓鱼,遇上保护鱼类,更不能带走食用,要将它们放归江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姜玲表示,这次到长江边,也是鱼类保护区的现场进行巡回审理,希望能够对居住在附近的群众进行一次普法宣传,从庭审案例中吸取教训,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能够自觉遵守长江禁渔的相关规定,共同保护好长江的生态环境。
现场,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行为,江津区农业农村委现场组织开展禁用渔具集中销毁活动,将此前收缴的可视化锚鱼竿等违规禁用渔具当场销毁,并向群众发放禁渔宣传资料,普及有关禁用渔具、禁渔区域、禁渔时间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江津区人民法院秉承“专业化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第三方治理等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先后建成生态司法保护基地8个,实施增殖放流1000万余尾,参与修建人工鱼巢6.8万平方米,打造的重庆收容救护中心船已救助各种鱼类1万余尾,坚持用司法力量织密长江“保护网”,守护长江上游的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摄影记者 周本帅 视频编辑 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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