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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校园生活

那是一种

充满欢乐,无忧无虑的存在

那时候的我们三五成群,嬉戏打闹

但是,在校期间难免会磕磕碰碰

当出现意外时

校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近期,龙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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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小张和小李都是阳光小学的学生。一天,学校组织学生室外活动演练,活动结束时小张被绊倒,小李踩踏并扑倒在小张身上,致小张上颌大门牙磕到地板,造成上颌左侧一颗门牙连同牙根完全脱落。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父母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张父母便以小张的名义将小李、阳光小学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小张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8321.9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最终经法院调解,三方达成协议:一、阳光小学自愿赔偿小张各项损失18000元;二、小李及其父母自愿赔偿小张各项损失2000元(已当庭给付);三、小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今后不得就本纠纷再提起诉讼。

02

法官说法

据民法典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在规定教育机构的承担责任方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损害,做了区分对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遭受损害时,教育机构是否有过错由受害人加以举证。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时直接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此时教育机构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校园意外伤害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家长认为自己将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就应该对孩子的安全负责,但学校是否担责,还需区分情况。如因学校设施设备不安全、教育管理不完善等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学校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意外发生在课间等自由活动时间,具有突发性且持续时间短,学校及老师无法掌控,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处置措施得当,并不存在过错且履行了积极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03

法官提示

贪玩、爱闹、好动是孩子的天性。如何在保护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孩子释放天性,需要家长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注意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教育孩子提高安全意识、保护好自已的人身安全,切不要做伤害他人的行为,不要因不当行为侵犯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学校也需更加注意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定合理安全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隐患,日常对学生及家长加强安全教育,共同预防校园伤害事件,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安全伞,让孩子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快乐成长。

04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审:杜宏干

二审:阳文士

校对:曾令胜

编辑:吴 娜

来源:唐冯洋(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