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被执行人霸房不走,我该如何拿回房子?
前段时间,张先生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了一处被执行人黄先生的房产。法院那边都走完程序了,收到了正式的法律文书,张先生就去房产交易中心把房子的产权做了变更。可去收房时,黄先生却霸占着房屋迟迟不搬走,张先生去协商时不仅差点被推下楼梯,对方还口出狂言,“就是法院的人来了,我也照样把他们都打出去!”张先生询问律师,对方就是不搬走,我该如何拿回房子呢?
律师说法: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义务配合尽快交付,如果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张先生可以准备好相关材料,比如本人身份证、法院送达的以物抵债法律文书、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变更证明等,向作出执行裁定的法院提交强制迁出的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会依照法定程序安排执行事宜。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出现暴力抗拒执行等行为,可能会因触犯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外,还有一点对张先生很有利,如果符合条件,张先生可以在法院以自诉案件的形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目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制度,给像张先生这样的当事人提供了新的维权途径,它能有力地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得以依法执行,是依法惩治拒执行为的有力手段。
问题2:房子因他人原因被法院查封,我该怎么办?
2018年的时候,陆先生作为被拆迁人,跟拆迁人某公司签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里明确约定,某公司拿他们开发的某小区 401室房屋跟陆先生原来的房子做产权调换,作为拆迁补偿。前段时间,陆先生去办理产权证的时候,发现房子被法院查封了。经过了解后得知,2022年的时候,某公司跟张先生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让某公司给张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在执行这个判决的时候,就把401室给查封了。陆先生询问律师,这房子明明是我的拆迁补偿房,现在被查封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拆迁安置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基于公共利益对人民居住权益的保障,也是基于物权保护对被征收人所征收财产的价值补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陆先生作为被征收人,已经和拆迁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协议,并且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屋已经具体、明确,具备特定化特征,这就意味着陆先生对这套 401 室房屋是享有特定权益的。而且,该房屋是作为产权调换给被拆迁户的安置房屋,它具有保障陆先生生存居住的功能,在法律层面,相对于申请执行人张先生的金钱债权,这种基于拆迁安置所获得的居住权益是具有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的。陆先生可以准备好关于401室房屋虽登记在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但在某公司涉诉之前,陆先生已经依法取得该房产的物权的相关证据。比如说,2018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还有这几年跟某公司沟通交房事宜的往来信件、邮件或者短信记录;陆先生之前为了入住做过一些准备工作,像是购买家具、装修材料的票据等等,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 401 室房屋的查封。
问题3:被执行人将被查封财产转移导致无法执行该怎么办?
薛先生跟某制造公司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就起诉了该公司。法院依法查封了某制造公司名下的一宗财产,并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薛先生胜诉。到了执行阶段,某制造公司的经营者骆某,在明知道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居然私自把被查封的部分财产抵偿给了某机床公司,而其他被查封的财产现在也不知去向。薛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结果现在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通过限制对方对财产的处置,避免因财产流失,有助于防止在诉讼过程中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或挥霍,确保最终的胜诉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薛先生的描述,骆某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性质恶劣,影响极差,严重损害了薛先生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已构成犯罪。执行法院应该依法将骆某的这个案子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一旦骆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能给薛先生一个公道,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也有可能追回被他非法处置的财产,尽可能挽回薛先生的损失。因此,薛先生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密切跟执行法院沟通,督促他们尽快按照法律程序,将骆某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薛先生要是发现骆某或者某制造公司有任何新的财产线索,也要及时告知法院。
问题4:“执行和解”未完全兑现,我该如何维权?
2015年,王先生和某公司因为民间借贷闹上了法庭,后来法院出了调解书,明确某公司偿还王先生借款本金还有利息,但是某公司一直不还钱。2017年,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先生和某公司达成了一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某公司把名下两栋厂房租给王先生,租期15年,每年50万元租金用来抵偿债务。前段时间,那两栋厂房发生了火灾,之后 某公司就给王先生发通知,要终止和王先生的租赁关系。王先生询问律师,“执行和解”协议还未完全兑现,他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和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在某公司因为厂房火灾向王先生发出 “终止租赁关系” 的通知,这就属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王先生有两种选择:其一,王先生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就是 2015 年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因为和解协议只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当和解协议无法履行时,王先生有权回到原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框架下主张权利;其二,王先生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也是一个合同,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王先生作为受害方有权通过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王先生选择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法院会依据剩下的未偿还金额进行执行。王先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权衡一下选择哪条途径更有利于挽回损失。
问法感悟:
张堃律师:在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案件虽然法院已经穷尽措施,但有些案件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面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果。“终本”只是暂时停止案件执行程序,而不是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终本”后,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亦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可在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继续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一旦符合条件,执行程序随时恢复。
祝君律师:把欠债不还当作理所当然,甚至当作一种“本事”,这种“老赖”文化的蔓延,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更严重的是,它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现在我国法律日渐完善,对待这方面事件趋势也是绝不姑息、重拳出击,追究刑事责任,影响子女上学、就业等强制措施、手段越来越多,“老赖”生活遇到阻碍再去还钱都不一定能及时消除影响,因此,希望大家在生活中能珍惜自己的信誉,即使为了家人子女,也要爱护自己的征信档案。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宋泓睿 实习生 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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