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网络文化协会会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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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 年味渐浓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徐州警方
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典型案例
1、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12月25日,铜山分局民警工作中发现一辆装满烟花爆竹的普通厢式货车,经调查,该货车驾驶员温某受货主委托,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普通货车运输烟花爆竹1000余箱,民警顺线抓获货主邹某,邵某。邹某、邵某供述其从外省非法购进烟花爆竹并违规运输至我市准备售卖。目前,温某、邹某、邵某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近日,丰县县局在工作中发现,王某和薛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私家车从安徽砀山县非法运输167箱烟花爆竹至丰县华山镇徐某处,被当场查获。王某、薛某、徐某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2、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12月24日,大龙湖分局查获夏某利用私家车流动售卖烟花爆竹。民警在违法嫌疑人居住小区地下车库当场查获非法储存的“加特林”等烟花10余箱。夏某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3、严厉打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近日,云龙分局接热心市民举报,有多名未成年人驾乘电动自行车在街上翘头炫技并燃放烟花爆竹。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并抓获涉事人员,涉事人员被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二、禁放区域
1.按照《关于修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的决定》(徐政规〔2024〕3号)规定范围执行,即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域。禁放区域内不再设置集中燃放点。
其他县(市)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2.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放要求
1.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庆典、婚礼等各类活动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各类焰火燃放活动。
四、警方倡议(禁放区域内)
1.不购买烟花爆竹产品
2.不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3.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4.不运输烟花爆竹产品
5.不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五、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少一点烦躁,多一点安宁
少一点污染,多一点清新
少一点危险,多一点安全
烟花虽美,小心有“炸”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从自身做起
共建美好家园 共创文明徐州
醉美贾汪法律顾问: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刘建业律师 1771201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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