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关,举办年会活络公司氛围、营造良好环境是各公司的保留项目。但推杯换盏之间,也要谨防乐极生悲。
45岁的陆先生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今年年初,在外地出差的他特地赶回上海参加公司年会。由于赶到现场时年会已过半程,于是陆先生简单吃了几口饭菜,就拿起酒杯开始到处敬酒。饮用白酒后没多久,就在椅子上坐不住了,摔倒在地。
同事把陆先生扶起来后,他又滑了下来,并向同事表示自己要休息一会儿,随后就径直躺在了地面上。当时这一幕还被同事拍了短视频,打算第二天打趣陆先生。
晚上9点年会结束时,同事们准备散场离开时,发现怎么也喊不醒陆先生。陆先生立即被送往医院,但令人遗憾的是,当晚陆先生就被确认死亡。
陆先生的家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陆先生有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那么,其主动饮酒产生的一系列后果,公司为何还需承担责任?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本案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陆先生理应对自己负责,其从外地赶回,身体可能较为疲累,又主动敬酒,导致饮酒过量,可以说,对于其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作为年会的组织者,对年会上的过量饮酒行为并未任何劝阻,在陆先生因醉酒不省人事后更是放任其长时间趴伏在地,导致无人发现其异样,对陆先生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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