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报酬,包括报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民法典》第八十条第二款也规定:“权力机构行使……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的职权。需要注意的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而非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股东会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其中包括对董事会报告的审议批准。
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股东会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其中包括对监事会的报告的审议批准。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股东会有权审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其中包括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审议批准。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不能由董事会、监事会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董事会决定;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也都是无效的。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发行公司债券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会也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7、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不能由董事会、监事会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由董事会决定;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也都是无效的。
8、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共同制定的,或者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共同制订的,因此,修改公司章程也应该由公司股东讨论决定,而不能由董事会、监事会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民法典》第八十条第二款也规定:“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的职权。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基于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民法典》第八十条第二款也规定:“权力机构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