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主播加入了MCN机构,以获取更多的资源和支持。然而,MCN机构通常会对主播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禁止他们在合同期内或之后一段时间内,为其他机构或平台提供同类或相似的服务。这种做法是是否有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4日,原告XH公司(甲方)与被告韩某(乙方)签订了《主播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20年8月4日至2030年8月3日。第三条约定: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合作协议后,对乙方进行系统的培训和帮助以及宣传投资打造乙方人气约共计5,000,000元,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保证在合作期限内不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应赔偿甲方5,000,000元投资费用。7.3、乙方应当对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的义务,并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视频主播业务,如违反上述之内容,乙方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当返还甲方前期培训费用包装费用推广费用并支付甲方不低于2,000,000元的违约金。
2020年12月中旬,被告向原告提出离职。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2.请求被告支付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000,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网络平台禁播五年;4.由被告承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XH公司与被告韩某于2020年8月4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二、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XH公司违约金500,000元;三、驳回原告XH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3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XH公司与被告韩某于2020年8月4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第二项(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XH公司违约金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3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原告XH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诉人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全网络平台禁播二年。
三、法院认为
关于二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支付违约金及数额问题。本案中,XH公司为韩某代扣税,韩某纳税的金额与韩某实际收到的工资金额确实存在差异,但韩某向XH公司提出不干了的时候并未明确向XH公司提出该问题,双方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应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协商解决,且该问题并不能证明韩某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合理合法性,故原审法院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正确。关于违约金的数额问题。虽然协议约定了多种违约金,但违约金的金额应当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相当。庭审中XH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但韩某自认XH公司为其投入30,000元左右,同时因直播账号现在XH公司支配中,XH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韩某在合作期间通过拍摄其他视频而获益并造成XH公司损失,故原审法院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后酌定韩某向XH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韩某存在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上诉人XH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韩某应予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的证据,上诉人韩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应支付违约金的证据,故本院二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XH公司要求上诉人韩某在全网络平台禁播五年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之规定,虽然二上诉人签订合同中第7.2项“合作期间,如韩某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协议或者怠于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之义务,XH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韩某承担前期培训费用并应当向XH公司承担于5,000,000元的赔偿金,及包括禁播五年的处罚(禁播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全网平台进行直播)”有过约定。但双方的约定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院认为XH公司要求韩某禁播二年的处罚即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XH公司要求上诉人韩某禁播五年的处罚部分理由合理,本院对上诉人XH公司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四、案例评析
这个案件涉及XH公司与韩某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包括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金的支付及其数额,以及禁播期限的合法性。
首先,关于违约行为的判断,法院认为韩某的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构成违约。虽然韩某提出其收到的工资与税后金额存在差异,但这一问题并没有在合同解除时向XH公司提出,因此不能证明其解除合同的合理合法性。
其次,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在判决中遵循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协议中约定了多种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违约金的数额应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相当。考虑到XH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实际损失,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法院酌情决定违约金为500,000元。
最后,关于禁播五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尽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五年的禁播期,但这一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支持XH公司要求韩某禁播二年的处罚,这既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符合法律规定。
五、结语
主播与MCN之间的“竞业限制”的效力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本案认为主播与MCN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但是不应该超越劳动合同法的最长期限要求。双方的“竞业限制”是否有效还要根据双方之间的合作模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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