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将各种垃圾、装修建设废料等堆积在承租房屋内,未完整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租赁期间内有剩余租没金支付,也没交接,就一走了之。
多年以后,出租人提起诉讼,要求给付租赁期满后2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可以全部支持2年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四条第19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逾期腾退房屋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共同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应予支持。房屋使用费可依出租人请求参照租赁合同约定、转租合同约定或当时当地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酌情确定。”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明确可以看出,出租人合同虽然未约定房屋占有使用费时直接诉请法院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支付标准的,法院应当支持其诉求。貌似上述理解是可以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裁判中往往不能全部支持承租人支付2年的租金,法院只会酌定一个合理的时间,甚至是大为缩水。
为什么出租人没有违约,却不能要求承租人承担2年内出租人无法出租的全部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这就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减损规则”的法律规定,也是对守约方权利的一项约束。即,守约方也有一项合同义务,就是防止对损失的扩大承担责任。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应当及时的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这么做的话,那么应当自行承担损失扩大的法律后果。
作为抽象的一项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应当优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的适用。
华资律所姚成山律师提醒:我们应当注意,虽然我们是守约方,但是我们也应当关注到注意义务,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最终可能损害的是我们自己的权利。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