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男女平等已经深入人心。民法典规定了家事代理制度,婚姻作为夫妻生活中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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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间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有什么法律规定?

陈美娟律师解答:

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家庭生活的效率和便捷性。

一般来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抚养赡养、医疗费用等,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特殊情况下家庭日常需要的范围可能会有所扩大,并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实施的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外部关系中,如果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仍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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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美娟律师补充:

人身专属性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应由配偶一方亲自实施,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例如:订立演出、授课合同;收养子女、订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等。

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如处分不动产、明显过分的开支、用途不明的大额借款、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不动产或大额动产、与社会风俗不符的大额无偿捐赠等,不宜适用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陈美娟律师

执业于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广州互联网法院特邀调解员,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在企业任职并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十余年,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善于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迅速理清案件焦点,积极参与调解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