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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于:中国银行保险报|作者:侯力铭|编辑:徐宁

2024年11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最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2024年评价办法”)。“2024年评价办法”结合当前形势和实践需要,对2020年原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20年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制度,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相较于2020年试行办法,2024年评价办法发生了诸多变化,在维持“增量”“扩面”的同时,注重引导普惠金融“调结构”“提质量”。通过比较分析,本文总结归纳了以下几点,帮助理解目前普惠金融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监管思路的转变。

聚焦工作重点,大幅精简了评价指标体系

2020年试行办法的评价指标表一共有25个评价项目和42项评价内容,分为五大模块: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管督导检查情况。

2024年评价办法的评价指标表一共有7个评价项目和18项评价内容,评价项目分为:信贷总体投放情况、成本及风险情况、服务结构优化情况、激励约束机制情况、合规经营及内控情况、服务地方经济情况、配合监管工作情况。通过删减、合并调整和新增,将原本42项评价内容减少到18项。以下举例说明:

一是删减2020年原有10个评价项目下的13项评价内容。例如,“细分小微企业市场情况—不同类型银行的小微企业客户分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披露—在年报中披露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等。

二是将2020年的10个评价项目下的17项评价内容合并调整为2024年4个评价项目下的4项评价内容。例如,“激励约束机制情况—内部资源倾斜”整合了2020年原有的“核算与考核机制—分支机构考核奖励”“考核激励—薪酬和费用”“资源配置机制—内部资金定价”3项评价内容。

三是新增1个评价项目下的2项评价内容,即“服务结构优化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引导加大对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

重视合规、内控、体制机制建设

一方面,减少额外扣分指标。例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情况不再追溯过去两年情况,不再额外扣分(即最低分为0分)。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的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落地情况达不到要求,不再额外扣分。不再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息披露作为评价项目指标,也不再因该指标达不到要求进行额外扣分。另一方面,适度放宽量化要求,增加自身指标纵向变化考量。例如,对于“服务结构优化情况—小微企业法人首贷户”,2024年调整后的评价标准增加了与自身比较的选项,适度放宽了要求。这既考量银行自身指标纵向变化,又注重其与同业横向比较,提升了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对于“服务结构优化情况—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2024年调整后的评价标准除了关注贷款占比,还关注了贷款余额增长,并且对于占比增长的幅度不进行具体量化要求。

调整了评价结果运用要求,更加重视合规、内控、体制机制建设。一方面,评价结果更多用于绩效考核。2024年评价办法增加了对于大中型银行一级分行将评价结果运用于绩效考核的要求,取消了对于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要求。另一方面,在重点检查对象方面,2024年评价办法更加关注合规经营、体制机制建设等,而2020年试行办法更关注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并且,在指标设计上,合规经营及内控情况变为单纯的扣分项指标,即达到要求为0分,达不到要求直接扣分。

增加评价指标地方特色,提升省级派出机构的评价自主性和灵活性

在评价指标设计上,增加地方特色。2024年评价办法增加了评价内容“服务地方经济情况——落实当地监管局小微企业金融政策”,该指标整合了2020年8项评价内容,有助于包容地区差异、体现地方特色,强化监管协同联动,在全国统一的评价体系内,增加省级派出机构自主性,以更好反映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效果。

在评价机制上,扩大地方金融监管局评价对象范围和灵活性,增加“确定评价范围”流程。2024年评价办法把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也纳入各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评价工作对象范围。与此同时,各金融监管局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等其他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相应的,在评价流程上,2024年评价办法多了一个前置的环节,即确定评价范围。通过增加该流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往后每年都会按照2024年评价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这展示了动态监管的预期,有助于增加评价范围的合理性。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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