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工会同意就生效了吗?
「法律解答」
大错特错。
倘若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规章的效力予以否认,用人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适用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并告知劳动者,两者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将民主公示程序容易简化为经工会同意,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作为用工管理依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90-011,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作为劳动管理的亲历者,对涉及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最有发言权,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适当参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权利。工会的事后同意,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非相同程序,不能保障劳动者参与协商的权利,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故而在仲裁程序以及诉讼中,可以强化这方面的质证意见,以期获得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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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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