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后台有律师给烟语君发来了这样一则“群内通知”,通知的发布者系法院工作人员口气作出,内容主要是通知律师,从2025年1月1日起来,对金融借贷、民间借贷、离婚等11种多发案件,立案时需要提交之前最高法院与全国律协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否则的话,线下立案的会被通知回去修改,线上立案的只会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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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法院通知,正在网上流传,貌似已经不仅限于通知律师了,而是扩大到了所有到法院立案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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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通知中所谓的“示范文本”,系2024年3月4日最高法、司法部、全国律协《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联合发布的。其中,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三部门及组织研究制定了部分常用民事案件纠纷的示范文本,推广适用,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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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其中的要求是,“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引导、指导好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要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提供示范文本下载渠道,在诉讼服务大厅提供空白文书样式和实例参考文本,方便当事人现场取用。对于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立案窗口起诉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耐心询问、指导、帮助当事人依照示范文本填写有关内容。当事人坚持提交其他形式起诉状答辩状的,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得以格式或者内容不符合示范文本要求为由,拒绝立案或强制要求反复修改,不合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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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通知”要求的只是推荐性的适用,并没有强制要求适用。可是,就在“通知”发出的不久,就有网友在网上发布消息称,在有些法院,已经开始强制性推行“通知”中的示范文本。

微信群、自媒体上,都转发过某地法院的一则《通知》,内容是通知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在登记立案时请使用表格式、要素式起诉状。”虽然没有说明是强制性的,但单独以通知形式做出,估计是不按要求办也不行啊!就像法院进入安检一样,也是“请配合安检”的字样,可不“配合”的话,是大门也进不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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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就在上述“通知”发布不久,就有人提出过不小的争议,认为采用“表格化、要素化”方式的限定起诉状、答辩状,并不是符合常见的诉讼情形,而且会直接妨害自己的诉求、事实阐述及说理部分的表达。

以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起诉状为例,其中的绝大多数的“第三人”、“提前还款”、“约定管辖”、“担保”、“抵押”、“质押”等等事项,是根本不会涉及的,反而是有很多的常见事项,例如“被告人”的事项,却只给了一栏,而很多的借贷纠纷,被告并不只有一人,往哪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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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事实与理由”部分,一般都是混杂着双方因为借款之外还存在其他的纠纷和事由。对方不还款的理由,除了没钱之外,往往都是以双方有往来账目或是金额不清、以其他案由纠纷互不履行而拒不还款、诉讼时效主张经过等等。

用律师的话是,使用了该示范文本,是不是以后写诉状的时候,还要附带着一个书面的附言,否则就会给的格式根本不够用,而且自己想要说明的事项根本说不完整。

格式文本发布之初,也有人解释称,如此这般是为了提醒原被告注意审判要素、梳理基本的案件要素,更有利于使用智能审判系统高效识别出抓取有效案件信息、精准提炼出草拟裁判文书所需要的法律要素,方便审判智能化辅助工具的运用。

但是,适用不适用,就像“通知”里要求的,选择权在当事人,“不得以格式或者内容不符合示范文本要求为由,拒绝立案或强制要求反复修改,不合理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如此的要求,也应该适用于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才对。

“示范文本”的推广及使用,本是为了方便群众,提高律师及人民群众提升”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如果“一刀切”强加给律师法律工作者,是不是已经背离了这项制度制定的初衷?不知道还会不会推广到其他的非法律人士?

只有经过实践检验出真效果的,才能证明是不是社会各界真心欢迎的。去年3月份下发的通知,可以到那些没有强行推行的法院去看一看,看看究竟有多少律师、当事人自愿选择了这样的示范文本,就可以看出这项制度,是否真的可以实现了让人民群众“看得明白、用得方便”。

如今,“通知”要求的一年试用期马上就要到了,也到了决定这样制度存废的关键时刻了,切不可用强制推行的方式,提高常见案件法律文书的使用率,进而代表“民意”以此来决定试用文件的转正与否啊!

最后想说的是,无论是律师等法律业者,还是公民法人等其他社会组织,司法诉讼的起诉或是答辩,是一项基本的法律权益,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除此之外的规定,对起诉或答辩的权利和程序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话,都是违法的。法院内部下发一个《通知》,就可以强制要求律师们提交固定格式的起诉状,否则就要驳回立案申请,在法理上也是说不过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