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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常某拘留15日......”执行法官出具拘留决定书后,常某瞬间慌了神。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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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常某驾驶的未投保强制责任险、未按期进行车辆审验的小型客车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的车辆及另外两辆轿车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常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责任认定后,常某拒不赔偿王某车辆修理费,王某遂诉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常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常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多次致电沟通还款事宜,常某始终以判决不公平为由,拒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

后执行法官依法传唤常某,耐心对其说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常某仍旧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态度坚决,坚称自己没钱,无法履行义务,执行法官见状决定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前往拘留所的途中,常某这才反应过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瞬间慌了神,之前的强硬态度突然转变,立即服软,急忙打电话让其家属筹钱。最终,被执行人承诺3日内凑齐案款,并写下保证书。还款之日,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偿还了全部欠款,案件顺利执结。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每个公民都应该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于心存侥幸、逃避义务的被执行人,九原区人民法院将持续保持强制执行高压态势,“重拳”出击,用足用好惩戒措施,让企图逃避、规避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

来源丨执行局 刘博文

编辑丨董 悦

审核丨刘 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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