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吴非词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从古至今,送礼物一直是情感表达的重要表现形式,但人们的情感不是一成不变的,赠与的意图也会随着情感的转换发生改变。在买卖关系中,双方讲究钱货两讫,而赠与是一种单务行为,何时何种情况能够撤销赠与就成了日常生活中赠与方与受赠方争议较多的问题。
案件详情
原告张某献、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被告张某晗。
2013年1月,两原告出资订购了三阳公司开发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的房屋一套(另含车位一处),建筑面积为150.58平方米。原告分别于2013年1月9日、2016年8月22日、2017年9月28日三次向三阳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共计60万元。
2017年3月29日,被告张某晗与被告陈某庆登记结婚。2019年5月28日,两原告与两被告均签字捺印签署了书面“声明”一份,作为房产改名的配套文件交给三阳公司,其主要内容为两原告将涉案房屋“本人张某献、李某自愿将金水河畔14号楼x单元xx室及房号下的储藏室及车位一并变更为张某晗、陈某庆的名下,如以后出现纠纷,与三阳公司无关”。
后开发商三阳公司将上述四张交款单位为张某献的收款收据收回,更换成交款单位为张某晗的收据。同日,原告又向三阳公司补交了购房款共计85139元。房屋购买后,三阳公司于2019年6月份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后三阳公司与两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号为YS20190xxxxx,并进行了预备案登记。
2019年10月11日,被告陈某庆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张某晗离婚。2019年10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鲁13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不准陈某庆与张某晗离婚。在该次诉讼中,陈某庆申请了对金水河畔14号楼x单元xx室房产的保全查封,案号为(2019)鲁1302执保xx号。故,两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以赠与合同纠纷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庆辩称,两原告赠与的是购房款,并且房产已在三阳公司办理了更名手续,两被告签订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已完成涉案房屋的确权程序,赠与行为已经成就,两原告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判决结果
经审理,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张某献、李某撤销对被告张某晗、陈某庆赠与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房屋一套(含地下车位一处)的行为。
被告张某晗、陈某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到涉案房产的开发商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处,协助原告张某献、李某将涉案房屋一套(含地下车位一处)更名到原告名下,并协助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赠与的标的物是作为动产的购房款项还是作为不动产的房产本身,是影响赠与行为能否撤销的重要依据之一。
具体到本案中,两原告与两被告签署的“声明”实质为赠与协议的内容,该声明对赠与的事项及物品进行了记载,对赠与的房产进行了地址的明确。并且,两原告在签署声明当日,已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商。
由此可见,本案两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金水河畔14号楼x单元xx室及房号下的储藏室及车位,而非购房款。
既已明确案涉赠与标的物为房产,该房产又已进行了预告登记,该登记是否属于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所述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预告登记是指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在前述买卖房屋协议后向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手续。显然,预告登记仅仅是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前期准备,与具有物权效力的权属登记存在本质区别,本案案涉房产并未发生权利转移。
故,两原告所提出的撤销赠与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结语
诚然,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一定的反悔权利,尤其在涉及不动产赠与上的处理慎之又慎。但是,赠与人在进行赠与行为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与受赠人的关系审慎决定,在实施赠与行为时,也应当通过明确的书面协议对赠与事项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心意满满反成矛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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