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3日讯1月3日,浙江杭州的姜先生反映自己委托杭州的一家公司进行新房装修,并将10万元的装修款项直接支付给了设计师个人。然而,这笔资金被设计师私自挪用,导致装修公司停止了施工。面对这一情况,装修公司要求姜先生承担一半的责任,并需额外支付5万元才能继续开工。姜先生觉得很委屈,尝试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面临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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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齐路遥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事件中,装修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原则上业主应该向装修公司直接付款,如果向装修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员工付款,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应取得第三人有权收款的证明,比如装修公司的授权书、同意书、知情书等,否则该款项就容易产生争议。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设计师有权收款,或者在过往交易中有该设计师可以代表该公司收款的惯例,或者该设计师收款后,公司已经向业主出具了收据、发票等,那么业主对于设计师的付款就视为已经向公司付款,公司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业主为此担责。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向员工付款,并且在付款后公司也没有通过书面或行动对这笔款项进行追认,那么业主对设计师的付款就不能对公司产生效力。设计师挪用款项的行为,则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者诈骗罪。

在此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和履行此类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对个人收款行为的警惕,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避免个人权益受损。也提示广大公司要做好内部管理,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避免因员工私自收款问题损害客户与公司的合法权益。

闪电新闻记者 郝彬洁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