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月3日电,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习东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对被告人刘习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习东利用担任江苏省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融资借款、工作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刘习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