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4日,大连市普兰店区台渤路34号楼下停放辽B321WS号轿车被墙体脱落砸毁。车主徐某报警,铁西派出所出警并填写了报警情况登记表。报警情况及损失记载:110指令,有人报警称三峰旅馆楼上高空坠物把车砸坏了。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经调查了解,徐把车停在他家旅馆(三峰旅馆)窗前,被楼体脱落的墙皮砸中,该车左侧前后门玻璃、天窗、前后风挡玻璃全部被砸碎,双侧后视镜被砸坏,钣金不同程度受损,损失价值待估价。社区书记、副书记等工作人员到场。告知车主找相关部门主张权利,社区正在积极协调此事。社区在事后周边拉上警示带。
普兰店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本案中,原告徐某辆被普兰店区台渤路34号楼脱落的外墙皮砸坏,该外墙皮属于该栋楼全体业主共有,该小区已经多次发生墙皮脱落事件,碧海社区已经进行了提醒,在此情况下,该楼的全体业主作为所有权人应对案涉楼房外墙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必要时应向社区和街道申请维修,其既未申请维修,也未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认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立安花园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为立安房地产公司,该小区已经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多年,楼房已过质保期,立安房地产公司没有管理维修小区房屋的义务,故立安房地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街道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相应物业管理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因案涉小区并无物业管理公司,故碧海社区有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义务。碧海社区已经发现案涉小区存在墙皮脱落的现象,会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但未在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隔离措施,也未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报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应认定碧海社区未尽到协助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徐某明知该小区多次发生墙皮脱落,未将车辆停在外侧的停车位内,而违规停放于其经营的旅店门口,自身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综合上述分析,徐因墙皮脱落造成的维修费35,865元、鉴定费3,293元,合计39,158元,由该楼的所有人即48户业主(以2022年5月14日为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每户571元(39,158元×70%÷48户)。
碧海社区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在上述业主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10%的补充责任,即3,916元。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管修东等48户居民分别赔偿原告徐571元;被告关兴国、郑玉芳共同赔偿原告徐571元;被告高善庆、陈双双共同赔偿原告徐571元;
二、被告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碧海社区居民委员在人民法院就上述业主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3,916元的补充责任。
被告张对生辩称,一、民事主体错误,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二、诉讼程序失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原告应当申请公安机关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从原告的起诉状中可以看出,原告没有经过法律规定前置程序,而是根据个人主观臆断,滥用诉讼权利,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干扰了不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原告的停车位置不合法,建筑物本身有质量问题,不应要求住户承担,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碧海社区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造成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碧海社区并不是案涉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要求社区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居委会的任务是协助政府部门完成行政方面的一些管理工作,是属于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第三条详细规定了居委会的一些工作事务,并未规定对社区建筑物有管理和维修义务。
三、案涉建筑物的维修基金不是碧海社区收取,也并不归碧海社区保管支配和使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设施、外墙屋顶等等。综上,原告要求碧海社区承担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告的车辆没有按规定停放,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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