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民法典第184条】俗称“好人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是对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的规定,民间通俗叫“好人法”。

具备条件

行为人为善意救助人;

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

行为人的善意救助行为造成了受救助者的损害。

符合上述条件的善意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社会的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出现重大问题,数起见义勇为的热心事件反被诬告。

《民法典》如此规定,在于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的追究。

此条有助于唤起社会良知,鼓励人们对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予以救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条的设立本意是鼓励“乐于助人”,但一旦有损害豁免权,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引起争议。

对救助行为难辨真假而引起的法律适用问题:

被救助者讹诈救助人,使救助者蒙冤,错误地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造成损害后冒充救助者,混淆是非,以求脱罪。

这些司法实践遇到的困境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

但毋庸置疑的是:

善,永远被法律保护!

乌海蓝天救援24小时电话:0473-888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