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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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那么,如果合同事先约定,债权转让后产生争议由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这种约定有效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黄某诉吴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关于债权转让后产生争议由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
法院认为,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债权转让后争议由新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系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即债权受让方将来涉诉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债权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所在地法院”不属于订立合同时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故该项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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