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爱没了

情债如何解?

当初写下的还款协议

是有效还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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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叶某(男)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21年6月12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双方合作经营某公寓项目,但未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亦未具体约定分红及风险负担。其中项目支出皆由李某负责。

2022年6月初,两人分手。后两人就交往期间的花费、合作项目经费对账结算,并签署了《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叶某未归还李某的借款总额以及还款期限、利息、方式等内容。

因多次催要无果,李某便将叶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叶某向李某返还借款及利息。

叶某辩称,该协议系其出于维护与李某的情侣感情而出具,无法表明双方有直接借贷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法院审理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李某为该合作项目支出案涉款项事宜无争议,但对是否转化为借款存在争议。

案涉《还款协议》具有双方的签名捺印,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叶某虽主张该协议系为挽回双方感情而签订,但未提交证据,且该协议所载内容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出具协议时的录音内容相互吻合,说明该协议确系经双方对交往、合作期间款项对账后形成的具体金额,并已就该款项转化为李某对叶某的借款达成合意,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已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叶某向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应结合生活经验,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等方面综合判断。情侣之间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一般宜认定为赠予,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男女双方在享受甜蜜恋爱的同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在考虑自己经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合适的方式向对方表达爱意。若双方多次发生数额较大的经济往来,最好提前作出明确约定,注明款项的性质是借款或赠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宝安区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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