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发布13项条款,明确这些部门职责
近日,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的通知。详情如下↓↓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发布)(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县(区)党委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必须落实“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责任部门”的13项条款予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已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一、十三项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职责
监督管理部门中涉及多个部门的,排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配合监督管理。以下条款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一)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监督管理部门:
市教育体育局等有关组织特殊考试的部门: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绿色护考行动。
市公安局:负责限制区域内的禁鸣及高音喇叭限制使用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噪声监测工作,助力绿色护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限制区域内建筑工地施工噪声的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考试期间限制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的噪声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考试期间限制区域内交通运输相关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因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时限,施工管理、降噪措施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和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三)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监督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四)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
(五)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生产、使用淘汰设备和工艺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管;涉及进口环节的由海关部门负责;涉及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六)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监督管理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2.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4.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十)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3.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4.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监督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十一)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3.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娱乐场所噪声)
(十二)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2.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3.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4.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监督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调处建筑施工场所作业,以及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的噪声扰民行为和夜市、露天烧烤等噪声扰民行为。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调处餐饮店、茶室、咖啡厅、便利店、美容美发店等经营场所出现的噪声扰民行为。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调处KTV、酒吧、歌舞厅、音像店、私人影院、网吧、电竞酒店、台球室、广场舞等文化娱乐场所出现的噪声扰民行为;旅游团队活动、企业团建活动等过程中的噪声扰民行为。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调处教育教学培训机构出现的噪声扰民行为。
(十三)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2.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噪声污染)。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管理现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
(二)各县(区)建成区范围内相关事项原则上交由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监督管理并实行综合执法,原执法权属业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丽江古城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由古城保护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
(三)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按照明确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管理,依法行使下述条款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投诉事项分流转办机制沿用《丽江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工作方案》有关条款。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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