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联合推出“法援帮‘宁’答”栏目,精心选取市民关注度较高、咨询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讲解,以期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持续传递司法温情。
咨询案例
来访者赵阿姨向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道出了自己的烦心事。
眼瞅着赵阿姨就要退休了,由于没结婚,父母也均已过世,多年来,她一直与好友兼邻居钱阿姨(未婚,无子女)共同生活,互相照顾,情同姐妹。
其实,赵阿姨有兄弟姐妹,因多年不来往,关系处得一般。而钱阿姨比赵阿姨年轻,身体也好,赵阿姨便希望今后由好友来照顾自己。
然而,如若哪一天自己健康状况恶化后,兄弟姐妹来打扰产生矛盾该怎么办?因此,她希望由钱阿姨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可行吗?
问:赵阿姨一旦健康状况恶化,可否让共同居住生活的钱阿姨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照料其生活?
答:可以。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日后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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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问:如果赵阿姨想在自己先离世的情况下,将其所有财产留给钱阿姨,该如何办理?
答: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在去世后遗赠给钱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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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作为民法典新确立的一项监护制度,“意定监护”最大程度的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通过自愿加协商的方式确定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安排好监护人,及时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法援律师建议
“意定监护”是一项新生的制度,其实质性内容有可能排除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所确认的顺位在前的亲属作为监护人。在此,提醒广大居民,为了避免争议,除应当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确定外,建议将“意定监护”的协议办理公证手续,确保合法有效,同时在形式上予以加强。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华阳路112号2号楼大厅
素材、图片来源于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竺嘉茹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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