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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关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描述、解释、评价中国生态环境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现象、法治规律的一门法学科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我国正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有必要基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生态环境法治的伟大实践,发展自主知识体系的生态环境法和法学。

一、发展调整领域独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他领域法学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的知识体系之所以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是其研究对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在不断发展中,其思想基础、理论基础、措施方法体系随着基本国情的不断变化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在传统部门法基础上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治的相对独特性。

在价值追求方面,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把促进可持续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大以后,生态环境法律立法目的和具体内容的设计,开始全面体现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价值理念,体现协同推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生态文明价值理念,开始追求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而且这些价值理念还进入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相关部门法律,体现部门法和领域法的融合性或者协同性。

在规范领域方面,进入生态文明新时代后,生态环境法的体系化建设主要围绕生态保护、资源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节能减碳、绿色发展五个领域,针对生态环境要素保障、行为规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及绿色发展开展制定或者修改。这类立法与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专门立法一样,具有规范领域的相对独立性。

在基础规则方面,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强调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体现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工作的主体性及环境保护工作的从属性。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后,中国进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绿色发展时代。进入“十四五”时期后,我国一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尤其是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和区域流域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在制定或者修订时,开始进行绿色、循环、低碳法律规则体系的协同设计和集成创新,体现法律规则的相关性、法律行为的协同性和立法目标的一致性。

在调整方法方面,生态环境法体现了相对独特的技术创新性。比如在环境污染损害侵权民事责任方面,除了坚持传统部门法规定的归责规则外,我国生态环境法建立了无过错责任、被告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果关系间接反证等特殊的规则。这些相对独特的法律规则,是在公平、正义等法的基础规则派生或者根据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创制出来的。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的相对独立创新和发展,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的相对独立创新和发展为前提条件的。

在监管体制及相应的法律机制方面,鉴于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严峻性和绿色发展任务的艰巨性,基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及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这两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基础理论,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在一些公共安全领域创新地实施了地方党委的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这些体制机制改革实施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在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实现机制方面,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基于环境污染问题发生的工业化时代背景和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特殊措施需求,并未纠结于如何实施过错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因果关系直接证明等传统部门法派生的民事法律规则,而是回到公平、正义等基础性法律规则,派生出无过错责任、被告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果关系间接反证等特殊的法律规则。

在司法监督及相应的实现机制方面,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创新性地设立了环境民事公益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等新制度,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与法律授权的机关有权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有权针对行政机关的一些行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这样设计的目的是,全方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基于生态环境法的上述独特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目前已被法学界和实务界广泛认为是一门独立于其他领域法的专门领域法。这种相对独立性可以归纳为价值理念追求的独立性、法律规范领域的独立性和法律调整方法的技术独特性三个方面。建议接受部门法和领域法并存的现实,将现有法律划分为基础性调整方法性法律和具体领域的法律两大类,不要再纠结生态环境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生态环境法作为具体领域的法律,并不妨碍生态环境法典得到高质量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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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知识体系自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

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有必要基于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实践,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等为指导,在参考和借鉴世界生态环境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构建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的逐步成长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如影随形。改革开放之初,生态环境法体系得到初步建立,但是生态环境法律和生态环境法学研究总体处于模仿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制定了正式的环境保护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随着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召开和1993年将“国家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不断增强。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的生态环境法和生态环境法学,进入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的大提升、大创新和大发展时期,一些法律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得到制定,一些法律因响应生态文明的要求得到修改。更重要的是,我国生态环境法在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化石能源消耗比重大的基本国情开展节能减碳领域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建设,实现绿色、循环、低碳法律规则调整的协同化。

总的来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的创新和发展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在发展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思想基础、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展示了自己独特的核心理念、基本范畴、基本立场和方法论,构建了自主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以解决现实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促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自己的时代使命。

与资本主义国家生态环境法学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在保持开放性的同时,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法治价值观方面,我国生态环境法学始终坚持生态环境法治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用法治维护社会的生态环境公平正义。二是在法治道路方面,我国生态环境法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治的领导,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坚持在党和国家阶段性改革中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三是在法治方法论方面,我国生态环境法学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衔接协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协同配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立足中国的基础和条件采用中国式思维和方法解决中国各阶段现实的生态环境保护及绿色发展问题。四是在法治体系方面,我国生态环境法学坚持建设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生态环境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生态环境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体系。基于此,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集大成者的生态环境法典在编纂时,无论是立法目的的设计、治理策略的表述、基本原则的明确,还是体制、制度、机制体系的构建,都应当体现上述自主性。

三、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具有科学的思想基础、坚实的理论基础,还有丰富的实践基础。其理论来源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其理论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派生出来的理论基础体系,其实践基础是基于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的形成虽然参考和借鉴了人类生态环境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继承和发展了中华生态环境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优秀思想,但它的发展立足于并且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它的未来发展还得面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治实践需求。总的来看,无论是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还是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的构建,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的创新、丰富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目前生态环境法典正在编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在生态文明新时代的深化创新、丰富和发展提供了契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法治体系建设不断健全,为生态环境国家治理提供了坚实的、周密的理论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建设知识体系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学,其时代使命是,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情况、新需求,克服不足、补齐短板,不断创新、丰富和发展生态环境法基础理论体系,为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衔接、协调和相互支持,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在生态环境法治领域的有机结合提供理论指导;为不断推进资源环境要素保障和流域区域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的协同增效,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资源节约、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节能减碳、绿色发展法律规则的集成创新和协同增效,不断提升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共进的法治能力,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一体化水平提供方法指南;为有序拓展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适时授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有效发挥社会治理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生态环境公平正义提供学术支撑。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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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丨毛晶慧 编 辑丨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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