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话题#吉林一公司发消费券代替工资#冲上热搜。
吉林一公司自制“消费券”当工资发引发网友吐槽
有网友称:“这就是摩天活力城开的工资,我3个月没开资,开的工资就是这些,这就是我累死累活的结果,不是现金人民币而是消费券。”
有知情网友表示,这其实就是企业内部的流通券,“去长春市重庆路那个商场花,不允许在摩天花。”而长春市重庆路活力城和摩天活力城的老板是一家。
记者看到,彩印的消费券面值有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还有编印号码,印有“重庆路·活力城Mall”“大众置业”等字样。
涉事企业2024年12月30日印发的一份《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显示,本次发放员工“消费券”可用于重庆路活力城Mall消费,缴纳大众物业管理小区物业费,购买大众置业指定房源及车位,并有具体使用的详细细则和咨询电话。最终解释权归涉事企业所有。
网友纷纷吐槽:
用消费券代替工资发放?违法!
从法律角度看,企业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工资,且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消费券作为一种非货币形式的支付手段,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涉事公司的做法既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小伙伴们注意了!从法律上来看下面这些和工资发放有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1、单位不发工资条,违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因此,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条以便了解自己的工资明细情况。
2、通过个人账户发工资,违法!
一些用人单位不通过企业公账发放工资,而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以这种方式来规避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逃避责任。
也有些企业为了偷逃个人所得税,长期用现金的方式给员工发放薪资,不用企业的对公账户来给员工发放薪资。
现金可以发工资吗?其实是可以的,但利用现金发放工资来偷漏税,那肯定是不行的,被查到后会被重罚。
3、多发工资不交社保,违法!
求职过程中,有些人发现缴纳社保后,每月到手的钱会变少。有的用人单位则以此为由,说服劳动者不缴社保、多发工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保都是违法行为,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单位不缴纳社保,员工有权要求补缴,也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4、用人单位任性扣工资,违法!
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会扣下员工的一部分工资留到年底再发。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这无疑就是工资拖欠,又是一种违法行为!
这种情况,员工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全部工资。小伙伴们你们都get了吗?
(来源:浙工之家综合自大风新闻、中国会计报、微博评论等)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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