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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与本案无关

速读停放在收费停车场的车辆被人刮花,应该找谁赔偿?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判决经营停车场的某公司承担车主张先生车辆修理费2000元。法官提示,受损车主若不想吃“哑巴亏”,三步操作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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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与本案无关

张先生将私家车停放在某商场的路面停车场,当他返回时发现车辆后备箱有严重划伤,车衣和车漆损坏。报警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因停车场无法提供监控,事故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并出具交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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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牌显示该停车场由某公司经营管理,张先生已支付停车费8元。张先生当天联系停车场后,停车场称监控摄像头未打开,导致无相应监控记录。双方对赔偿责任产生争议,张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张先生提交支付记录、维修收据,证明因喷漆、贴车衣产生修理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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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公司作为收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其对经营管理停车场内停放车辆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张先生停放在该停车场的车辆遭受人为损坏,停车场停车监控未开启造成难以查清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的身份,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防范、制止侵权行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某公司应对张先生的车辆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受损照片、支付记录、微信收据,可以证实产生修理费2000元,故法院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证据能够确定实际侵权人,亦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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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审法官郭艳飞表示,因车辆维修支出的维修费用损失,一般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际侵权人身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也可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主张补充赔偿责任。车主应做好以下三个步骤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一是不要随意挪动车辆,全面确认车辆损坏部位并拍照记录车辆损坏情况,留存车辆损坏证据;二是向交管部门报警,由交警确认侵权人身份及责任划分;三是在公共场所管理者存在无法提供监控录像或其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侵权人身份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请求交警出具事故证明,并记下该场所经营管理者具体名称,留存好停车费支付记录,自行修理受损车辆的车主要保留好维修结算单及发票,以便后续维权有据可查。做好以上几点后,即便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车主亦可以向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主张赔偿。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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