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执行异议案件数也随之增加,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发现,许多当事人或案外人通过虚构、捏造、隐瞒事实,无理、多次重复提出异议等方式,假借案件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达到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人为地增加了法院执行异议审查的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九原区人民法院自2024年11月起,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执行异议案件工作举措,在接收异议材料时向申请人送达《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告知其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签署《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该举措推出后,执行异议收案数呈下降趋势,个别当事人在立案时,通过法官耐心释明,主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这样,既能起到普法宣传作用、提升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其在行使权利时更加审慎理性,又能提高司法效率、规范司法秩序、维护司法权威。
一、哪些行为属于滥用执行异议权利?
1.在调查、听证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正当、合理解释的;
2.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
3.伪造代理手续或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的;
4.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贷、债务担保、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的;
5.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的;
6.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不符合排除执行的审查要件,经释明或书面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然坚持提出执行异议,且被裁定驳回的;
7.为拖延、阻碍、规避执行,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且已被裁定驳回的;以同一事由对不同阶段的执行行为先后提出异议,已被裁定驳回的;
8.其他滥用执行异议权阻碍执行的行为。
二、滥用执行异议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他人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丨审管办 王宇婷
编辑丨董 悦
审核丨刘 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包头九原法院”公众号 ▴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