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
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以下简称“两违”)通告如下:
一、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或者违反批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新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逾期未恢复原貌的临时建筑,属违法建设。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或者违反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和逾期未恢复原貌的临时用地,属违法用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执法部门出具“两违”甄别定性书面意见。
二、所有正在进行“两违”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恢复原貌。拒不停止的,按新增“两违”依法查处;已建成的,按存量“两违”依法查处。
三、相关职能部门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两违”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排查和监管,对参与“两违”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四、市场监管、税务、烟草、卫健、文旅等部门不得为利用“两违”从事的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证照或许可手续。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不得为“两违”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及产权登记、交易等手续。除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外,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通信等单位不得为“两违”提供服务。
五、自觉抵制利用“两违”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不得在“两违”经营场所开展公务活动,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六、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在打击“两违”中应起带头示范作用,如实填报家庭“两违”情况,主动停止“两违”行为、消除“两违”影响。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711-12345,市城管委:027-60830450,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027-60698602,鄂城区:027-60896999,华容区:0711-3581325,梁子湖区:027-60699886,葛店经开区:027-53080000,临空经济区:027-60670001。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来源 : 鄂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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