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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嫌疑人与家属意见不一的情况比较少,但现实中确实有出现,一般而言主要是围绕三个问题产生分歧:一是要不要认罪认罚,二是要不要退赃(或退赔),三是要不要做特定的陈述。

为什么主要是以上三种情形呢?因为在上述三种情形中,嫌疑人与家属最容易形成利益割裂,因此产生意见分歧。

比如有的案子中,嫌疑人想要负隅顽抗坚称无罪,但是家属在外界通过律师或者其他渠道了解信息后认为不具备出罪可能性,因此希望达成认罪协商;

比如有的案子中,嫌疑人希望可以通过退赃退赔来变更强制措施,但家属确实缺乏退赃退赔的经济能力,抑或是存侥幸心态,认为不退赃退赔也能变更强制措施;

比如,有的案子中,嫌疑人与同案犯均与作为委托人的家属有利益关切,家属希望通过“口供微调”的方式保存一方,而作为代价被牺牲的一方坚决抵制,在这种情况下也会出现意见分歧。

听家属的,还是听嫌疑人的?背后其实反映了当下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中两大共识真空:

一是辩护律师的职权来源于家属的购买及初次授权,还是来源于嫌疑人对辩护委托的认可?确认了权利的来源,才能明确在利益冲突时,辩护律师应当对何方负责。

或许是立法者认为“嫌疑人与家属意见不一”这件事情并不需要由成文法介入进行调整,因此并未给予明确的立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这一条款也只是原则性的对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作出罗列性陈述,没有直接讲明“应当听谁的”。

当然,如果硬是要解读,确实也能解读成“发生争议时,听最有利的”,但现实中,“最有利”未必是“最具可操作性的”,比如嫌疑人想要退赃,确实对其最有利,但是奈何家属确实没有这个能力,那么退赃便变得不再具有操作性,作为辩护律师总不能向家属提出“那你卖房吧”“那你砸锅卖铁吧”的建议。

二是辩护律师到底是否具有“独立辩护”的权利?能否完全基于自己的认知提供服务和建议?

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文章《》讨论过,大致观点是:理论上来说,律师独立行使辩护职权不受外界干预,但 现实中,律师的辩护权来自于当事人的赋予,完全杜绝和当事人家属的案情沟通是不实际的,辩护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利更多体现在辩护意见上与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相对切割,而不是指辩护律师能完全按照对案件的自主认识作出辩护意见。

你要搞独立辩护,就必须承担辩护决策失误或者信息吸收不全面带来的代价,你不能又要独立辩护,又要不担责任,如罗永浩说的“你不能又收钱又讲人格独立”。

说了那么多,那真正在案件中遇到嫌疑人和家属意见不一致时,作为监所内外的传声筒,辩护律师应该如何应对呢?

第一,律师不是他人人生的第一责任人,不是监护人,更不是保姆,只对法律建议和辩护意见负责,不对嫌疑人及家属的决定负责。

律师可以就不同选择的优劣、好坏作出解释工作,也可以合适的方式提出建议,但不应当介入他人的诉讼决定、选择。比如嫌疑人想要退赃,家属有退赃能力,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就是不愿意退或者犹豫不决,这个时候律师如果坚持去劝服退赃,就个案来看似乎是尽到了责任了,但其实是超出自己职权范围内去干涉当事人决定,反而是一种越位。

第二,过度劝说不仅损耗精力,而且还会产生风险。

上一条说了,过度劝说是一种越位,这种越位会带来极大的精神损耗,实际上是对其他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不公平。律师的精力应当更多花在案件研究、明确辩护思路之上,与家属和嫌疑人的沟通当然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否则永远都会被家属和嫌疑人带着节奏走,反而失去了对案件局面的把控。

除了损耗精力外,执业风险也是值得注意的一点。有的案件中,虽然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对嫌疑人有利,但可能会与家属“朴素”的无罪诉求相悖。一旦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与家属碰头后可能会反转立场,以“律师力劝认罪”为由做出投诉,作出“本来我也觉得自己无罪,但X律师偏要强迫我认罪,X律师收了律师费,一点事情不做,退钱!”的诉求,使得辩护律师陷于被动。

第三,做好风险告知,并且留存痕迹,避免日后陷纠纷。

对于嫌疑人与家属诉求不同的情况,应当及时作出风险告知,并通过微信或者书面方式留痕,避免执业风险。当然,风险告知的尺度、强度,不同律师根据自己的习惯进行即可,没有标准做法。

律师不是监护人,不是爸妈,没法对他人的人生负责。一件事情要不要做,好话赖话都给说清楚,最终决定的还是当事人自己,毕竟卫健委也说了,自己才是自个儿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刑事案件中也一样,律师的口舌要用于说服司法官,用来跟嫌疑人和家属对线那是用错地方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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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为更好地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刑事辩护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叶东杭律师只承接、承办刑事犯罪辩护业务、企业刑事合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