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即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作为权利行使尤其是救济权行使期间的一种,时效既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又与当事人通过相应的程序救济其权益密不可分。
案件简介
原告于2020年7月入职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024年2月离职。工作期间,原告存在加班情形,但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24年12月,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公司以原告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原告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2月解除,2024年12月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实,判决公司支付原告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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