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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本为愉悦心情,谁料竟引发火灾。日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失火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

事发当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晚饭后带孩子在一条比较僻静的马路边燃放小型烟花。本以为不会出现问题,然而有一种烟花是往天上飞的,落下来之后,刚好掉落在一辆停在路边并装满家电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顶篷布上。等到张某某发现后,车上的火势已经起来。

扑救无果后,最终引发火灾。此次事件中,不但重型半挂车及车上所载家电全部烧毁,大火还殃及了边上停放的另一辆大货车的车头及周边的苗木。

最终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共造成经济损失90余万元。

该案在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检察官提醒

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中容易引发爆炸或火灾。在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前提下,为了您与他人的安全,一定要在可燃放区域及时段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同时注意远离人群和一切可燃物,避免造成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 | 合肥晚报

审核 | 朱琛琛 责编 | 吴亚晓岳 编辑 | 李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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