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致人重伤二级具有犯罪中止、认罪认罚、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情节如何处罚

案例:杨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原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3)陕0623刑初94号

损害后果:重伤二级

刑期: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案发时间:2023.06.27
判决时间: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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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从2022年夏季开始断断续续相处了一年多时间,2023年5月份二人感情破裂。二人在相处期间有经济往来,关系破裂之后,杨某某多次到李某所经营的位于子长市冯家屯小学旁的“正邦苏咔”奶茶店内向李某索要二人在情人关系期间其给李某所花费的钱财。

2023年6月27日上午10时许,杨某某从位于子长市西门坪的家中拿了一把菜刀再次来到“正邦苏咔”奶茶店内向李某要钱,同时要求恢复二人感情,并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来威胁李某,之后二人在奶茶店内交谈了半个小时左右关于恢复感情的问题,之后李某准备报警,杨某某才离开奶茶店内。回到家中后杨某某妻子因为杨某某和李某的事情骂杨某某,杨某某就借口下楼去买烟,走到子长市新桥附近的时候挡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到其朋友家中呆一会儿,但是上了出租车后杨某某就觉得没有脸到其朋友家了,就让出租车司机将其拉到子长市杨家园则镇,出租车到了杨家园则镇后杨某某在杨家园则镇农贸市场内买了一瓶农药和一把西瓜刀,准备用来吓唬李某,好让李某还钱,买好刀子和农药后出租车司机将其拉到子长市城区华林商场附近,杨某某在华林商场巷口下车,于当日16时许来到“正邦苏咔”奶茶店的后门,杨某某听到李某在奶茶店内和别人有说有笑,想到自己现在的处境,随即将其所购买的一瓶农药全部喝掉,喝完农药后敲了奶茶店的后门,心中产生了要和李某同归于尽的想法,之后将自已装在裤子兜内的刀子拿到右手上,李某听到敲门声后将后门打开,杨某某右手持刀子往李某的心口处捅去,李某顺势向后退了一步,倒在了后门口处的长椅上,刀子捅在了李某左边肩膀的下方,接着李某转身往吧台的方向跑去拿手机,杨某某追了上去,李某拿起手机准备拨打电话,杨某某将李某手中的手机打在地上,李某伸手准备打掉杨某某手中的刀子,杨某某用左手顺势一挡,右手再次持刀捅向李某的腹部位置,捅完第二刀后刀子掉在了地上,后杨某某觉得自己的事情闹大了,自己也不准备活了,捡起地上的刀子在自己的脖子上割了一刀,后杨某某又想将李某救活,然后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20,拨打完120后给其妻和其母分别打了一个电话,告诉她们自己把李某捅了两刀,自己喝了农药,都活不了,现在等待120救治,中途,杨某某再次拨打120催促,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李某抬上救护车,杨某某也跟着救护车来到子长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在接受治疗脱离生命危险后被子长市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至子长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经司法鉴定:李某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感情和经济纠葛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受重伤,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对被害人的进一步加害并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后使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而防止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杨某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双方对案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未逃跑,但因其饮用农药在前,自伤在后,其主观上和客观上均不具有逃避抓捕的可能性,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故辩护人认为杨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杨某某系家中的顶梁柱,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父母年纪较大,两个孩子尚小,妻子无工作,无收入来源,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